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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资产评估管理
2007-09-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专利局《关于加强专利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49号) (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产的评估,适用《通知》及本办法。

 第三条 《通知》及本办法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资产。

 第四条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占有单位发生《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情形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可以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五条 中国专利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对重大的专利资产项目进行评估。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管理专利资产评估工作。

 第七条 专利资产评估操作规范及有关参数、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制定。

 第二章 专利资产评估机构管理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其他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应当拥有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
 (三)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职人员名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专业培训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五)两个以上专利资产评估模拟案例;
 (六)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国务院各部门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中国专利局。
地方申请设立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首先应将申请文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
 中国专利局和专利管理机关自收到完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审核决定,并转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专利)证书,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专利局联合公告。

 第十一条 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一)获得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
 (二)终止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资格;
 (三)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发生变更;
 (四)中国专利局要求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依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法人代表有关证明材料;
 (四)中国专利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专职评估机构应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的业务指导和年度检查。

 第三章 专利资产评估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业培训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举办或委托省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专利管理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专业培训应包括有关资产评估知识及相关专利知识的培训。

 第十六条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财政、会计、金融、经济、工程技术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资产评估、专利管理、专利代理工作两年以上。

 第十七条 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中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共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颁发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其他评估机构中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专利局颁发专利资产评估培训合格证书。
 持有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有权依法申请开办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是申请开办专利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的必备文件。
 中国专利局对培训合格和取得专利资产评估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定期接受有关的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不应同时在两家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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