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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1日起 无偿提供塑料袋最低罚5000元
2008-05-16    

  从6月1日起,商场将不能再无偿为消费者提供塑料袋,也不得变相无偿为消费者提供塑料袋,违反规定将最少处以5000元的罚款。

  记者昨天(15日)从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中了解到,塑料购物袋不得以低于经营成本销售、不得不标明价格,而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也属违反规定。

  三部门表示,该办法实施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也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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